摘要:习惯与习惯法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即它们虽然与国家法一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秩序,但其本质都不是国家法,而是一种“规范”。民事习惯作为本土资源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首先我们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民事习惯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鉴别优劣。我们在选择民事习惯时,应该选择其中具有一定通行性、实用性、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又不与现行法及善良风俗之观念相冲突的民事习惯。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民事习惯;民法典
中国一向被视为缺少民法传统的国家,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之中,没有制定过一部专门的民法典,甚至关于民事方面的法律也十分有限。然而,整个社会依然有条不紊地运转着,甚至到了清朝中期,西方学者仍然认为中国社会的有序性明显胜过西方社会。据学者考察,“礼”的泛化和各种民事习惯在其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可是时至今日,虽然有少数学者在大力呼吁本土资源的重要性,亦有少数学者强调“法律移植”应同时注重对母体的改造,但主流的民法学者似乎对民事习惯仍未产生兴趣,现今的民法典草案也显示出对民事习惯的忽视。本文试图论述民事习惯的法律地位,进而探讨民事习惯在民法典中的应有位置。(剩余224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