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树立,是时代的呼唤。以人为本的立法观要求在立法中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权利。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寻求民生问题的立法关怀。以人为本的立法关怀,需要改变我国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发展的不平衡,更加重视和加快社会领域的立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立法需要得以确立、得到落实。秉承以人为本的立法观,需要对农民、农民工的权利作出立法保障。
关键词:以人为本;立法;民生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8)01-0032-06 收稿日期:2007-10-20
作者简介:陈俊,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 200042
一、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时代生成与观念变革
法律观是人们对于法律的本质、内容、形式、职能和作用等的看法,是对法律现象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的认识。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作用下,其法律观是不断发展的,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表现。
就中国而言,从历史上看,受长期封建统治历史条件的影响,以儒家为代表的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和家长制统治地位的封建法律观长期占据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