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设计上仍然存在逻辑上的缺憾,使得股权转让的效率受到限制,难以保证交易各方的利益公平。为取得股东交易利益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间的平衡,本文作者提出了“禁止反言”、“对外转让程序的内化自由”、“允许竞价”、“转让向隔者”和“一次终止选择”等五项原则,尝试通过对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终止转让程序等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使股权转让规则更为严密和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交易利益;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07)02007106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的实施是我国公司法律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这一新颁布的法律涉及了多项法律规则的大规模修改,使得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更趋合理与完善,对于规范公司运作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然而,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其中的不完善之处也已逐渐显露,企业家、法律工作者和立法者都在积极体会和应对着公司运行中不断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关部门也在加紧编写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中的一些缺憾。(剩余253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