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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礼貌原则”与“得体原则”

  【摘要】 在格莱斯提出“合作原则”的基础上,利奇提出了有影响力的“礼貌原则”,并把“得体”作为一个准则视为其下位范畴。然而,我国的语用学者们却提出了言语交际的一个重要策略——“得体原则”,并把“礼貌”作为一个准则视为其下位范畴。究竟谁的覆盖面更广一些?作者的观点是:“礼貌原则”与“得体原则”是处在同一平面上的,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得体原则”是言语交际的终极目标,“礼貌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有效手段,而且“得体原则”和“礼貌原则”的这种关系具有普遍适应性。

  【关键词】礼貌原则得体原则; 目标; 手段

  一、“礼貌原则”与“得体原则”的提出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于1967年提出著名的言语交际中的“合作原则”及其四准则,从而大大推动了“会话含义”理论的向前发展,也为语用学这门新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格莱斯提出的“合作原则”是言语交际中一条重要的指导原则,如果在交谈时人人都能严格遵循这四条准则,那么他们便可以进行效率最高、最合理的交际。但事实上,人们并不总是遵循“合作原则”及其四准则、以直截了当的方式说话,这也就使以解释话语字面意思为主的“合作原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剩余25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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