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受惊于快递业务蓬勃发展和渗透到信件寄递业务咄咄逼人的态势,专心于用修订《邮政法》来规定、限制快递企业的活动空间,这正是《邮政法》修订的重大缺陷。
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新《邮政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以146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平静地通过。但是,新《邮政法》在邮政专营权的界定和国家对邮政市场以及快递市场的管制框架方面,仍遗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难题。市场各方表面的平静反应背后,对新《邮政法》实施的担忧却与日俱增。
虽然在关键条款“邮政专营权”问题上,新《邮政法》采取回避态度,仅作原则性表述:“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外界流传的“信件邮政专营范围降低为150克以下”的条目在新《邮政法》中并未出现,民营快递公司的存废前景仍存在变数,但是新《邮政法》重点突出邮政普遍服务价值取向、暂时搁置“邮政专营权”的内容争议,仍让人们看到《邮政法》修订的开放姿态和快递业的发展曙光。
快递公司的“原罪”
快递业务的发展,在中国邮政管制的框架中,天生就是个“没娘的孩子”。(剩余223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