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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公务”

  摘 要:关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要分别从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把握。根据公务的统治性、管理性、服务性特征,可以从内涵上将公务划分为“政府公务”与“社会公务”,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仅指政府公务而不包括社会公务。关于公务的外延,则须根据公权力特征和公共性特点来分析,基于“反面说”理论的要求和公务执行依据的内容,刑法中公务仅限于国家公务而不包括集体公务

  关键词: 公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8-01-17

  作者简介:康诚(1974-),男,四川安岳人,江西财经大学教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

  虽然“公务”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已经是一个比较固定的词汇,然而,关于“公务”的含义,目前既没有对之进行立法界定,也没有形成理论共识,致使其含义相当模糊,有些刑事立法解释还因此与刑法条文产生了逻辑矛盾。例如,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立法解释,就是以“公务”为核心来构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这就使得《刑法》第93条中以“公务”为核心构建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与之难以区别。(剩余29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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