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处理好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既有法的目的等方面的一致性,也在法的规范、法的实施、法的价值等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在调整范围、功能方面还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农村;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新农村建设中需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处理好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使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良性互动,真正发挥国家制定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区域非常广阔,农村人口众多,农村习惯法在农村社区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内容丰富、功能全面的习惯法。[注:中国习惯法包括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行会习惯法、行业习惯法、秘密社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参见:高其才:中国的习惯法初探[J].政治与法律,1993(2):47.)。(剩余268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