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物作为一种稀缺的文化资源,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应对文物危机需要采取公法调控方式和私法调控方式,其中私法调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文物保护视角下,文物私法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在遵守普通私法规范的基础上去契合“保护文物”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因而文物保护在私法调整上呈现出一些自身特点,表现为对文物的私法规制主要通过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构造作出特殊的安排来实现。
关键词:文物;危机;保护;私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一、 文物及其危机与保护
(一)作为“物”的文物
在一般意义上,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其英文为cultural property或cultural relic,泛指“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在法律意义上,文物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民事基本法意义上的文物,二是特别法意义上的文物。(注:这里的“民事基本法”是指《民法典》、《物权法》、《债权法》等,“特别法”是指《文物保护法》。)在民事基本法意义上,文物因具有私法意义上的“物” 所具有的物质性、价值性和可支配性的一般特征,因而文物是一种物。(剩余347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