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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的基本属性及其对旅游社会关系和旅游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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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关于旅游的aiest定义以及学者和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对该定义的理解入手,分析了旅游的基本属性、旅游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旅游社会关系的特点以及旅游基本属性对旅游立法的影响。旅游的基本属性体现为旅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旅游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旅游的本质是文化、旅游具有非实体性、旅游因运动而存在、旅游是一种多元系统网络结构。这些基本属性对旅游立法的影响主要有4个方面。即对旅游立法调整范围的影响、对旅游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确定的影响、对旅游法权利义务实现效果认定的影响和对旅游法律责任承担形式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基本属性;社会关系;旅游立法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9)03—0018—05

  本文之所以从这样一个角度提出和讨论问题,是因为在中国近30年的旅游立法中所存在的偏差、所进入的误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旅游的基本属性,即旅游是什么认识不清。由此看来,还要从关于旅游的aiest定义说起。

  一、从aiest定义说起

  1 aiest定义

  所谓aiest定义,是指最初于1942年由瑞士学者亨泽克尔和克雷夫提出、后被国际旅游科学专家协会采纳的旅游定义:“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全文:7520字 定价:0.30元 阅读全文请先登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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