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讨论者主要为有关中国大陆近世商会的研究,港澳台三地商会暂不予以讨论。海外华商商会的研究亦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所讨论的文献则以大陆学者为主,兼及台湾及香港学者。
①笔者查阅历届政府所颁布之《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法》及《商会法施行细则》,均未发现对商会有一明确定义。参见《奏定商会简明章程》(1904),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21—28页;《商会法》(1905)、《商会法施行细则》(1906),载各省商会联合会:《商会存废问题之讨论》,1927年12月,“附载”,1—7页;《商会法》(1929),《工商半月刊》1卷15期,1929年5月;《商会法施行细则》(1929),《工商半月刊》2卷3期。《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给“商会”一词的定义是:由城市工商业者组建的民间行业组织。分两种类型,一指城市商人按其经营商品的类别划分组建的行业性组织;一指由多个行业性商会联合组建的跨行业协调组织。参见该书8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4173页。此一定义,似未能将商会与行业性的“公所、会馆”及“行业公会”等商人组织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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