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水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急需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支持。为了构建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首先要确立一些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要形成水权转让的基本制度,包括建立允许水权转让的制度,完善对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建立完善的“水银行”制度,构建水权转让公告制度;最后,要构建我国水权转让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水权转让;水资源使用权;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7)04-0112-05
提出构建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是因为出现了水权转让的体制背景和资源条件。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用水量猛增,水资源稀缺程度不断加剧,水权转让和水市场启动在我国有着现实的客观需求。东阳-义乌的用水交易,内蒙古河套地区的水权交易,张掖地区水票制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现有水权交易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在完善水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取水权,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对水权转让问题却并未涉及。(剩余290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