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的蛙父母子女关系立法存在着标准模糊、互相冲突以及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观念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废止有抚养教育关系的蛙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于女关系的规定,谩立回报性扶助和专门的遗产酌给请求权规则。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现状,不足,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06)02—0155—03
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指配偶一方与配偶另一方于本婚之前和他人共同生育或收养或者单独收养的子女之间的关系。它存在于这样的情形中:一个家庭至少包括一对夫妻和他们的下一代(子女),下一代人中至少有一个人只和该夫妇中的一方具有父母子女关系。则该夫妻中的一方相对于非他(她)本人亲生或收养或虽系亲生但已于婚前送养给另一方的子女而言就是继父母;反过来,该子女就是该夫妻一方的继子女。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除法律外,还包括实际发挥调整作用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这些立法的内容主要可以分解为以下五个方面:
1.不得虐待或歧视的原则性规定。(剩余225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