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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护、奖励举报人的思考与实践

  修订后的刑法调整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范围,对举报中心受理、审查、分流案件线索都作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更高要求。但对于举报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以及如何保护、奖励举报人尚无具体措施。本文试对此略谈认识。

  一、举报人概念及权利内容

  举报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于责任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并要求查处的行为。举报与控告、报案的区别特征在于:一是主体不同、控告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举报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二是内容不同;报案的内容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确定的犯罪行为。举报的内容,由于举报人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及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完全将行为性质弄得很准确,都是从不完全的事实中表明某人具有犯罪嫌疑。举报人正是就这种犯罪嫌疑进行举报。可见,举报人指具有举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是指相对于单位而言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籍人。

  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举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举报人依法应当享有如下权益:

  (一)举报自由。(剩余29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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