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于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此项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布。新修改的《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修改前的《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这部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自2003年6月1日实施开始,《条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同时,由于在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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