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是一家县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下属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活动中,向银行贷款数千万元,后来,银行将该企业贷款本息全部转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此资产管理公司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后,报经上级批准将该债权以一次性支付20%的现金转让给债务人主管单位,并办理了合法的转让手续。
请问:
(1)主管单位受让该债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投资行为?
(2)受让债权,特别是受让债权金额与支付价款金额的差额在财务上如何做财务处理?
(读者:江西省 江华信)
答:
假设转让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原账面价值为(包括有关债权金额本息合计)1000万元,主管单位支付现金200万元,取得该项债权的所有权。
(1)我们认为,主管单位受让该债权的行为不属于投资行为,应视同以现金购买债权。
(2)受让债权金额与支付价款金额的差额在财务上作“坏账准备”处理。
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上述问题无明确规定,主管单位可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企业以应收账款换入的应收账款,或者以应收账款和其他资产换入的应收账款,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剩余78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