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南宁530003)
摘要: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职务发明激励机制设计这一问题时,既要运用参与约束与单位利润函数来分析发明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同时,还应再利用激励相融约束来分析对发明人进行激励的最适安排。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规定尚有较多的非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因此,借鉴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上,既要避免现实中“一刀切”的制度措施,也要确保发明人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其收益权及有效降低相关的交易费用。
关键词:职务发明;委托代理关系;激励机制;收益权分配
1职务发明及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说明
职务发明主要是指发明人按照企业的计划部署,使用企业的相关设备、资金及其他配套资源而进行的发明创造活动,其实质体现出了发明者作为被雇佣者于所有单位而言乃典型的智力劳动出卖者,而且他们本人对发明创造之成果也不能享有所有权。实践中,我国职务技术成果的产生,一般有三类方式:一类是地方政府或企业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一类是国家投资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还有一类则是研制者自行进行的横向协作。显然,无论是哪种情况,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关系就发明创造而言,乃属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既然如此,实践中我们就可以应用委托——代理论的思想来分析职务发明中的激励问题,以便既能让发明人得到相当的激励和满足他们的最大效用。(剩余215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