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出卖人对于瑕疵都应承担责任。本文重点阐述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法律效力及其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 买卖合同 物的瑕疵 担保责任
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应用的呢?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剩余296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