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家教育是西方很多国家父母教育选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都经历了从不合法到合法的发展历程。国家在确定在家教育的合法性时,需要在国家教育权与父母教育权,父母的教育自由与儿童的最大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家教育在我国是新颖的法律问题,合法性尚未得到教育法的确认,但值得重视并为其保留可能的讨论和认可空间。
[关键词] 在家教育;教育选择自由;教育立法
[中图分类号] G40-011.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4808(2008)07-0028-03
王某与侯某2000年11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孩子明明(化名)的抚养权归侯某,但事实上明明一直由母亲王某抚养。2004年6月,侯某将正在幼儿园的孩子带走,在家自行教育,一直没有让孩子入学。2006年,王某认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遂上法院讨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维持父亲侯某的抚养权,同时也要求侯某尽快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此案审理的虽是父母的抚养权问题,但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在家教育这一新问题的关注。在家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为何?是否为父母可以选择的一种教育形式?应当如何从法律的视角看待这一新的教育现象?
一、在家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 home education、home instruction或homebound education),是指处于学龄阶段的儿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学校,而是选择在家,主要由其父亲或母亲进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认为最适宜的教育。(剩余251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