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这一特殊群体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要求用户提供资料和使用各种监视软件成为用户信息享有者,通过提供信息交流平台获得了准出版商地位,这无疑对用户网络隐私权构成了极大威胁。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我们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商在信息搜集利用方面的保护义务和对第三人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监管义务,据此确定其侵犯网络隐私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07-0210-07
喻 磊(1965—),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张 鹤(1983—),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广东广州 510006)
本文为华南理工大学“百步梯攀登计划”和“学生研究计划(SRP)”项目“网络治理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网络环境安全是互联网各种业务顺利开展的保障,隐私安全更是网络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隐私权内容在网络空间中有许多新的表现形式;互联网的发展在给人们提供各种便捷服务以及信息交流平台的同时,也催生了许多异于传统的侵犯隐私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