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法对雇员发明的规定适用于公、私法人及其雇员,限制契约自由而确定对雇员的最低保护要求。雇员所完成的发明则以其是否接受相应的工作任务为标准分为任务发明与非任务发明,对应不同的权属、报酬制度。法国法还就完成发明的雇员、雇主确定了信息交互与保密义务以及相关的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本文以法国的立法和实践为参照,就我国的职务发明的分类制度和报酬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法国;雇员发明制度;专利法;权属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02-0168-06
陈 驰(1976—),男,法国蒙彼丽埃第一大学(Université Montpellier I)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法国蒙彼丽埃 34000)
1978年以前,法国专利法对于雇员发明(invention de salari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多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协议、个人的劳动合同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判例规则来解决相关的争议。1978年的法律修订,带来了重大变化,以雇员是否接受了相应任务为主要标准将雇员发明区分为两大类型:任务发明与非任务发明。(剩余257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