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体系成为现实。自然资源物权法既产生于传统物权法又在许多方面对传统物权法提出了挑战。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既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也是一个需要制度创新的途径。从总体上对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进行探索,对于系统地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自然资源物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01-0202-09
黄锡生(1964—),男,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蒲俊丞(1973—),男,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庆 400045)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6BFX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理论在物权法之外提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然资源不同于物权法上一般的物,它具有突出的稀缺性和生态性等特点;二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以土地为中心来构建物权体系,不能完全适用于人类对多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构建能反映自然资源特点的新的物权制度,即一个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构成的完整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剩余255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