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国有土地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法律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位与现实生活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差异很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功用,回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本来面目,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终极目标下,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收益金仅是过渡形式。比较国有土地市场供应出让、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三种形式,克服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弊端的唯一出路:逐步强制出让。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税;土地收益金;强制出让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7)01-0180-010
刘 俊(1956—),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房地产法。(四川重庆 400031)
经历了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之后,无论是中国的决策层还是学界,其主流观点几乎都认可这一事实:我国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尽管我们有理由为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而兴奋,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在完成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所推动的初创性立法之后,为建立一个完备、发达、富有活力的土地市场的终极改革目标,已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推到了我们的面前:国家怎样对待历史形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在规模庞大的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顺利地进入市场?成为我国土地使用权改革者和设计者们的新课题。(剩余254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