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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的忠实义务

  公务员制度是近代国家建立以后所确立的重要公法制度。现代国家的二律背反是在公共管理是必要物的同时,公共管理人员又可能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障碍。因此,对公共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赋予公共管理人员以更多的法定义务是实现国家目标的关键。在国家以法定方式赋予公共管理人员的各种法定义务中,忠实义务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忠实义务是公务员精神的核心,是公务员义务中最为本源的原生性义务,其他义务均由忠实义务派生。本文将从公务员忠实义务的法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忠实义务的要求,公务员忠实义务与公务员精神培养三个方面对此展开学理、实证、构建三个层次的论证。

  [关键词]公务员;忠实义务;公务员精神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6-0188-07

  王国良(1945—),男,浙江宁波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程关松(1965—),男,湖北黄冈人,江西省社会(剩余30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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