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的经常出现,给我们研究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拓展了空间。本文认为,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尤其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所兼有的隶属性、平等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性,使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关键词]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1-0205-04
漆婷(1962—),女,江西宜丰人,广州开发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师。(广东广州510730)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经济出现,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特征的对比分析,认为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一、雇佣关系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种类及其主体较简单,劳动关系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剩余25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