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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特定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雇佣关系劳动争议中的经常出现,给我们研究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拓展了空间。本文认为,虽然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它们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劳动关系,尤其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所兼有的隶属性、平等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等特性,使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关键词]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动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01-0205-04

  漆婷(1962—),女,江西宜丰人,广州开发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师。(广东广州510730)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劳动争议中经济出现,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特征的对比分析,认为雇佣关系属特定的劳动关系,应列入劳动法的统一调整范围。

  一、雇佣关系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种类及其主体较简单,劳动关系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剩余25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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