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 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 (一式三份)。
第五条 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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