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新军(1968—),女,湖北赤壁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
摘要:由于各国立法宗旨的不同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政策等具体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其中对农产品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分歧较大。文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将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对农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实行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结合的归责原则,以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
关键词:产品责任;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加工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有生产和销售属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且该产品存在缺陷时才承担产品责任,由于各国立法宗旨的不同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政策等具体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对产品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从我国与各国及国际条约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来看,对产品范围的规定基本都采用了概括加排除的方法来加以界定,但在范围上还是存在差异,其中对农产品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分歧较大。(剩余221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