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金融业“一法两规”出台后,特别是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信托市场掀起了创新浪潮,其中信托创新最活跃的表现形式是信托产品的创新。
一、信托创新产品定价机制
(一)信托创新产品的名义价格
1、信托创新产品的定义
信托产品是指信托机构经研发设计而推出的面向市场营销、具有信托特征的金融产品。按信托本旨,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在实务操作上,信托机构创新了这一业务。信托机构往往是先行设计具有一定交易结构、运用目的与管理方式的信托计划,然后再在信托市场上面向投资者销售。投资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一定的资金或财产交付信托机构处置与运用,并指定受益人,签订信托合同,形成信托关系。因此,信托机构推出的信托计划实质上就是面向市场营销的信托产品。这样,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实际上是信托产品的发行人,委托人实际上是信托产品的购买者,即投资人。受益人是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的享有者,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者。
信托产品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是财产信托,也可以是资金信托。(剩余225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