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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及其分类政策初步研究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按照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来调整完善分类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围绕这一战略性思路,本课题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主体功能区概念和界定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进行拓展、深入的研究,着力于构建关于主体功能区划分及其分类政策的理论和方法体系。

  一、我国主体功能区相关范畴的提出和内涵特征

  主体功能区划是一项开拓性工作,国际上没有现成的理论和方法体系照搬,也不同于国内已有的各种区划和规划,与此相关的理论和方法的探讨空间很大。

  1、主体功能区的提出和内涵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进一步对四类主体功能区界定为“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剩余22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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