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校普遍开展了诚信教育并取得一定成效,但诚信危机依然存在。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深化对诚信的社会法律性质和高校首要职能的认识,牢固树立诚信教育是高校立校之本的思想,实事求是地看待诚信教育中的问题,以诚信精神贯彻实施诚信教育,打造“诚信”品牌。
[关键词]诚信;社会法律性质;诚信教育
[作者简介]陈凡,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主任,助理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23
[中图分类号CAO-05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205—04
面对社会诚信缺失的严峻形势,高校普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诚信教育并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还是不少,诚信危机依然存在,如此情形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更深入的探索思考。本文认为,诚信教育之所以重要,是由诚信的社会法律性质和高校的社会职能、法律责任决定的。诚信教育成效不佳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诚信教育中不诚信或不够诚信。为此,高校必须牢固树立诚信教育是立校之本的思想,实事求是地对待诚信教育中的问题,以诚信精神言行一致地贯彻实施诚信教育,扎扎实实地打造“诚信”品牌。
一、诚信是为人之本、社会之本、法律之本
本文之所谓“本”,是“事物的根源、根基、根本”的意思。(剩余221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