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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物法》的缺失对文物工作的不利影响

  [摘要]现行的《文物法》尽管比以前有进步,但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对文物工作产生了不少不良影响。只有对其进行修订和法律解释,才能使得《文物法》更符合客观实际和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文物法;缺失;文物工作;影响

  [作者简介]李义凡,玉林市博物馆副馆长,馆员,广西玉林537000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116—03

  2002年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在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文物经费、文物档案、馆藏文物管理、民间文物流通、文物拍卖企业、历史街区、村镇的保护、法律责任的强化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修订,使其更符合文物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使其更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但在名词定义、主体、操作等方面存在依然着相当多不足。总让人感受到文物法不少条款定义模糊、职责不清、难以操作,对现实生活中的文物工作造成相当程度的不利影响。

  现实生活中人们提到某事的依据时常说“法律明文规定”。所谓明文就是明确无误无歧义之文字。(剩余22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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