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而言,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我国实践中对通讯表决适用范围作出的限制不利于其优势的发挥。重构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应当允许其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股东大会所有的决议事项,并允许所有的股东采用。
关键词:股东大会;通讯表决权;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1-0134-03
中国证监会2000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确立了股东的书面表决权,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股东网络表决权予以正式确立,由此构成了我国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的主要内涵。但是无论是以上规范性文件,还是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实践,都存在通讯表决适用范围上的缺陷。检讨我国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的适用范围,对于发挥通讯表决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一、通讯表决之价值及其在我国股东大会的适用
通讯表决使得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即可以书面表决票或者通过互联网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其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而其效果与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是一样的。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而言,通讯表决都有独特的价值,从而被各国立法与实践所广泛适用。(剩余255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