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海律师挑战民航业“特价票不得退票”潜规则引发诉讼,一审判决认为,在网站订购应受格式条款约束、误订机票日期不构成最大误解、舱位重复出售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合理行为。特价机票退票案的一审败诉,引起了民法学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本刊约请沪上三位知名学者就案论法。
不应排除原告购票行为的撤销权 张 驰
本案讨论的标本意义在于,购票者在购买打折机票后,在出票方无损失的前提下能否退票?
原告富某某在网络上购票时将1月17日票误定为2月17日票,为此,其欲行使《民法通则》59条规定的撤销权,撤销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被告认为网络购票协议有效,如有错误应由原告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虽然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存在因表意人有过失而丧失(排除)撤销权的观点。但因重大误解而为的行为,效力上属可撤销的行为。我国规定导致撤销权丧失的原因是撤销权人在法定的一年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在本案中的原告显然未逾期行使撤销权。故本人认为原则上不应排除原告的撤销权。具体理由是:
第一,是否限制表意人撤销权是利益衡量的结果,而不是法律逻辑的必然结果,即这涉及表意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平衡。(剩余223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