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律师职业的“社会人”身份是从“国家人”逐步变化而来的。这种情形导致无论律师业内业外,对律师职业的社会性都缺乏足够的认知。这是律师常常遭受攻击的原因之一,需要学界从主体身份、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委托人关系、服务方式等各方面对律师职业社会性做出全面的学理界定,并由此看到律师职业社会性在律师制度建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治进步等方面的价值,以促使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律师职业社会性达成正确认知,以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
关键词:律师职业;社会性;价值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5-0068-04
我国公众普遍对于律师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希望它代表正义,代表公众利益,如果看到事实不是这样,就觉得律师坏了良心,甚至对律师进行攻击。对律师性质、功能认识扭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民众没有在内心确立对律师职业身份的正确认知。律师制度如同法院制度、法官制度一样,是国家提供给社会主体的保障制度之一,但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身份性质不同,他们保障社会主体实现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和途径有重大差别。(剩余228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