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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摘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为一种形成权,仅仅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的场合,但不适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领域。同等条件包含价款条件相同、价款支付的方式、受让人的信用状况及是否提供担保等因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发生转让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之问当然成立转让合同、类推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等效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在共有物实行补偿分割、共有物整体转归某共有人的情况下竟存。

  关键词: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适用范围;强制缔约;竞存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5-0053-04

  一、概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后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101条后段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种优先购买权,在法国、德国、瑞士的民法上叫作先买权,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称之为优先承买权或优先承受权。

  优先购买权,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即优先购买权人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义务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剩余22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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