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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

  摘要:未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分别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批判了无效说、法定生效要件说、效力待定说和撤销说。认为以上各说过多地侵害了转让人和受让人间的契约自由,并且不合理地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故上述学说均不足取。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且生效说较好地处理了股权转让自由价值和公司人合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实现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平衡。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8)11-0186-05

  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和实务的难点,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理论界对此就存在激烈的争论,至今也没有统一的作法,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从成立时就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没有经过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当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第四种观点认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还有认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并不完整、充分,这与欠缺处分权而为的法律行为相似,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无权处分行为及《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因此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剩余21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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