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之后,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越来越多。对这一全新的商标类型,社会各界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即使是商标领域的专业人士,也存在诸多模糊认识。在此,结合近几年的审查实践,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颜色组合商标的概念
顾名思义,颜色组合商标就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①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
为准确理解颜色组合商标概念,需要特别指出:第一,仅由一种颜色作为全部要素构成的商标属于单一颜色商标或单色商标,而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把单色商标作为颜色组合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共同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在“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项下,有一条规定是“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该条规定似乎存在逻辑性错误。尽管不能否认某些商品天然颜色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可能性,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商品天然的颜色往往是一种颜色,而一种颜色构成的商标明显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剩余206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