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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造字[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随着生物能源资源培育和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我国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已进入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为科学评价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质量和效果,我局制定了《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质量和效果,促进生物能源产业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对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能源原料林基地建设检查实行地县级自查、省级检查验收和国家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三条 地县级自查由地级林业主管部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省级检查验收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查。(剩余22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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