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校学生的教育选择权是指高校的学生恰当地选择学校、专业、课程、教师、时间和学习方式的自由和资格。教育选择权的内容体系包括学校选择权、专业选择权、课程选择权、选择教师权等方面。高校学生教育选择权的行使应该遵循自由和秩序原则,即强调学生教育选择的主动性和丰富性,要求学生的教育选择遵循规则并承担责任。
关键词:自由;秩序;教育选择权
选择是主体的人对客体及自身行为的挑选或选定,选择权是一种权利形态。选择的范围、主动性、多样性充分表现了个人所拥有的自由状态。选择代表了个人的利益,个体也必须为选择承担责任。教育选择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于人生而自由的最根本的哲学理念和信条,即人人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安全、言论等等自由;享有自由选择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的权利。教育意义上的选择权是指作为主体的学生拥有对教育资源和自己学习方式进行选择的资格和自由。
我国以往的高等教育对学生的合理选择权没有充分的重视,随着学分制的实施和高校的课程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选择的意愿和需要,但是高校学生对教育资源和学习方式进行选择的权利仍然缺乏保障。截至现在,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教育选择权”的专门定义和解释,也就是说,“教育选择权”还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大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律权利。(剩余252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