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形态与企业分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企业形态是历史地形成的,企业分类则是人为地划分的:企业形态是企业主体法立法的基础,企业分类则是企业促进法立法的基础。由于对企业形态和企业分类的认识混淆。在理论上,学界存在着对怎样划定企业主体法和企业促进法、一般企业法和特别企业法。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论;在实践中,则既存在企业法律调整不到位,又存在企业法律适用的矛盾、重复。区分企业形态和企业分类的意义就在于只有企业形态才能被确认为企业法律形态。
[关键词]企业形态 企业分类 企业法律形态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12-0075-05
企业法体系应包括企业主体法、企业促进法、企业规制法三大部分。企业主体法以企业形态为立法基础。是对某种具体的企业形态进行的企业立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组织体系、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具有组织规范性,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促进法以企业分类为立法基础,是就某一种企业分类进行的企业立法,主要体现国家对某类企业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具有政策倾向性。(剩余234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