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冲突的情形较为突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关联的现象普遍存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应当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存在着判断上的混乱。另外两种赔偿程序如何衔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损害事实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67-02
一、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现实冲突
在司法实务中,受害人的损害结果由多个原因造成,行政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两个因果关系就损害结果而言有关联性,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由于法律对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分担,如何衔接无明确规定,受害人选择何种程序救济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
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学术上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行政赔偿责任是在公权力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是特别的赔偿责任,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