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下午,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冯萍萍、王春华状告同仁堂龙胆泻肝丸致病一案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因为追加原告,在7月6日的审理中本定于要在10日后开庭审理的李树花起诉北京安定医院和同仁堂一案也被法庭认为与这两个案件性质相似,在昨天被驳回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认为,同仁堂和同仁堂公司北京中药二厂“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和销售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是合法经销的药品,原告对龙胆泻肝丸的成分、药性和效用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确认的范围”,因此裁定驳回3名原告的起诉。
庭审情况
7月5日下午1时30分,备受国内各界关注的“龙胆泻肝丸”案件首次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因指控龙胆泻肝丸导致肾损害,两名自然人王春华、冯萍萍将该药的生产厂家北京同仁堂集团及同仁堂中药二厂告上法庭,同时提出包括住院医药费、伙食补助、精神补偿费等总计近40万元的赔偿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庭上进行了长达4个小时的激辩,法院没有当庭判决,该案在今天下午继续审理。
原告代理人诉称,原告王春华1999-2002年期间服用同仁堂中药二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180袋,另一原告冯萍萍2001-2002年间服用该药品80余袋。(剩余120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