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明进行分类,首先是要正确地确定其分类的标准。分类标准的不同,分类的结果也就不同。现在,我们就分别从行为学与产物学两个方面,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人类的发明进行如下分类。
一、行为学方面的分类
这里所说的发明主要是相对于人类的发明行为而言的,人类在发明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各种行为特征是此方面分类的主要根据。
(一)根据对所利用之客观规律的认识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感性发明和理性发明。
感性发明,亦可称为经验性发明或自发性发明,是人类在自发的感性认识之基础上所做出的发明。感性认识是人类对客观规律外在的现象的形象性认识,是人类最基本和最初始的认识形式。例如,人类对浮力现象的认识,对磁石指南现象的认识,对惯性现象的认识均为感性认识。人类的许多发明,象弓箭、杠杆、舟船、火药、指南针等发明,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所做出的,因而均属于感性发明。由于客观规律的复杂性,使得客观事物及现象总是以间接的或隐蔽的甚至是反面和歪曲的表现其本质。因而,仅停留在客观事物表面现象的感性认识也就难以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本身。这样也就使以此认识形式为基础的感性发明的发明者通常无法运用科学理论来正确解释和阐明其发明所遵循的原理。(剩余228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