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

      首先出现于西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制度的确立、试点、逐步建立以及走向制度化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因法制不完备,律师制度不完善,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只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1956年10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阅读全文 0.10元/篇 25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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