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主体还是客体的角度来理解学术权力,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的难点之一。权力被赋予主体,主体即获得了权力特征。此后,主体作为一个整体人而作用于其管理对象。可见,权力主体与权力的关系是直接的。而权力对象只有以权力主体为中介才能与主体的管理对象发生关系。所以,权力主体与权力的关系更为直接和深刻。因此,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界定学术权力就更为科学。正确理解学术权力的概念是提高学术人员在大学管理活动中地位的理论基础,对于改变我国大学管理中主体错位弊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大学管理 学术权力 权力主体
作者:曹兆文,西华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
一、引言
伯顿·克拉克在《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中采用“枚举法”列举了10种“学术权力”。从这10种“学术权力”的主体看,既有学者行使的权力,又有行政人员行使的权力;从权力(管理)对象看,既有学术事务,亦有非学术事务,且两类管理主体与两类管理客体也不是行政人员管理非学术事务而学术人员管理学术事务这种一一对应、彼此分开的关系,而是彼此都有交叉。可见,伯顿·克拉克所说的“学术权力”,其内涵比较宽泛,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剩余223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