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视听资料作为一项法定的诉讼证据,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日益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科学技术始终是一把双刃剑,不同的人利用它将对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我们运用视听资料这样一种诉讼证据的时候,最重要的是确定它的真实有效。基于此,我们应该从视听资料的特点入手来研究对它的原始性检验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视听资料;审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420089-01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
就视听资料的概念而言,我们可以见到各种提法。有的定义为:"视听资料亦称为音像料,是指用录音、录像、储存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储存数据盘等"。[1]也有的定义为:"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2]"。还有如此定义:"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真实再现案件原始图像、音响的一种证据"。[3]我们认为,就以上诸多概念而言,以例举的方式无法穷尽视听资料的所有形式,况且科学技术发展迅猛,新的视听资料的形式不断出现,会导致定义不时的修改,不宜作为定义概念的方法。(剩余267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