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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主体忠诚于权力客体:和谐社会的权力伦理基础

   〔摘要〕 权利与权力之所以是法律的最重要现象,是宪政的最基本矛盾,是因为它们是构建社会秩序的核心要素。和谐社会诸要素关系的相互融洽必须以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良性互动为根本。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内生出权力的诸多道德诉求和伦理品质,其中一个重要的伦理维度就是权力主体忠诚于权力客体。

  〔关键词〕 公权力 权力主体 权力客体 权力忠诚 伦理诉求

  〔中图分类号〕 B82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08)01009404

   本文所论的权力,是指公权力或公共权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即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掌握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它具有公共性、制度性、强制性、潜在扩张性以及与权利的不可分割性等特征。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所确立的社会关系中,掌握权力的一方为权力主体,一般处于主动和支配的地位;受权力作用的一方为权力客体,总是处在被动和服从的地位。可以说“在人类政治发展的今天和我们可以预见的将来,国家及其政府仍然是最重要的政治权力主体”[1]。(剩余27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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