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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本位解读公务员权利义务关系

  [内容提要]公务员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一个特殊群体,而任何执掌权力的人都可能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义务本位即是以公务员的义务为核心,以高于普通公民的规则法律来限制和规范其行政行为,并以公务员履行应尽义务的状况作为评价公务员的唯一标准。只有坚持义务本位,才能增强公务员为国家、社会、人民服务的责任感,有效防止滥用权利和以权谋私或行政失职行为的发生,从而解决公务员作为“公共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带来的矛盾,它是达到有效控制与约束公务员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的一条根本途径。

  [关键词] 义务本位 公务员 权利 义务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8)03-0124-03

  一、 义务本位——公务员的身份特征

  我国著名公共行政专家张康之教授首先提出了公共行政拒绝权利的观点,他指出:“在公共领域中如果重视人的权利的话,那就会对权力的公共性造成破坏。只要公共领域中存在着权利意识,那么行政人员就必然会运用公共权力去为他的个人权利的实现和扩张开辟道路。任何私自动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权利提供保障和维护的途径都是绝对的腐败。所以,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只有责任才是行政人员全部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剩余22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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