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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业务现状定量分析

  摘要:做好到期档案开放工作不仅要看开放档案的总量,更要关注到期档案的实际开放率,认真执行到期仍不宜开放档案的上报审批制度,减少各级档案馆在这项工作中的随意性。

  关键词:档案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率实际开放

  本文以国家档案局编制的《中国档案年鉴》,以及相关权威统计数字为依据,对档案开放档案业务情况作一些定量分析。

  1、档案馆接收与开放档案的法定时限

  1.1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1.2档案开放档案的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剩余16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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