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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说文解字》之释“讳”

  《说文》:“讳,忌也。”凡需避忌之事,皆谓之“讳”,即《春秋》所谓“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而君主的名字更要避讳,否则便是犯了大不敬之罪,如唐柳宗元《捕蛇者说》:“故为之说,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人”,本作“民”,为避李世民的“民”字而改作“人”。

  避讳最早见于《国语·晋语》中的记载:“范献子聘于鲁,问具山敖山。鲁人以其乡对。献子曰:‘不为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献子归,遍戒其所知日:‘人不可以不学,吾适鲁而名其二讳,为笑焉,唯不学也。’”

  至战国,秦继其俗,渐定其制。《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复召王翦使将击荆。”《史记正义》注释日:“号楚为荆,以庄襄王名子楚,讳之,故言荆。”到了汉代,避讳之法渐趋严密,有固定的同义互训之字相代讳字,避讳带有官方法律的性质。如高祖名邦,武帝名彻,史书便以“国”代“邦”,以“通”代“彻”。南北朝时,除了帝王,父母尊长之名也要避讳,是为家讳。

  避讳常用的方式除了改字,还有缺笔。缺笔的方法始于隋。罗振玉跋敦煌本《文选》云:“《王文宪集。序》内,‘衷’字缺笔作‘哀’,为隋代写本。”因隋文帝杨坚之父名忠,兼避同音的“衷”字。(剩余8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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