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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过眼

  特约栏目主持:黄 湘

  《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严泉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34.00元

  十八世纪率先在北美和西欧确立的“法治国”理念,包含着表里不同的两个层面。表面上看,“法治国”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而且法律规范必须能够保护公民免受国家的权力滥用的危害。但从里子看,“法治国”其实是以国家权力的绝对垄断为前提——只有一个强大到了足以压迫每一个人的国家,才强大到了足以保护每一个人,“法治国”的目的是对这样的“强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而不是让国家权力本身变得虚弱。

  可惜的是,民国初年的国民党人(并非后来的中国国民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算作后者的前身)只强调“法治国”理念的表面,主张“宪法之目的,在束缚行政权,使为国会之役使,将一切威权给诸国会,使其为立法独尊。”虽然北洋派和一些拥护袁世凯的地方都督(包括后来护国反袁的蔡锷)、以及以梁启超为首的进步党人都主张加强国家权力,但由于国民党人占据优势,首届国会在民国初年先后出台的《临时约法》和《天坛宪法草案》都规定立法权凌驾于行政、司法权之上,并对后者形成单向制约关系。(剩余23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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